第九巡回赛最近送给制造商礼物。 乍一看似乎与公认的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的一项决定是,制造商现在可以使用版权法,以防止其产品在合法制造并首次在国外出售时被进口到美国。
许多制造商试图控制其产品的分销渠道,以保持其品牌的排他性。 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但其中许多产品还是在制造商授权的分销渠道之外进行了转移和销售。 有些人通过指控侵犯版权的诉讼来应对这种转移,因为贴在产品上的标签是受版权保护的,并且版权拥有者拥有根据《版权法》分发副本的专有权。 U.S.C. 17§ 106(3). 但是,这项权利受到"First Sale"原则,即版权所有者无法控制其首次销售后的副本分发。 U.S.C. 17§ 109(a).
在 品质之王发行商诉L’安扎国际研究,523 U.S. 135(1998),L’在发现L侵犯版权后,Anza起诉Quality King侵犯版权’在国外市场出售的anza产品已进入加州的Quality King零售店。 品质之王,美国523:138-39。 提交最高法院的问题是"First Sale"由于该法第602(a)条赋予版权拥有者禁止未经授权的进口副本的权利,因此该原则适用于进口的副本。 ID。在138。 法院认为确实如此,这意味着L’Anza’有权控制其产品的分销,并禁止将其出售给外国分销商后,将未经授权的进口用尽。 ID。在140-54。
在第九巡回赛中,"First Sale"只有在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况下,该学说才可以作为辩护"lawfully made" or previously sold 在美国 在所有者的授权下。 看到 U.S.C. 17§ 109(a). 最近,在 欧米茄诉Costco,07-55368(9日 先生9-3-2008),法院 品质王诉L’Anza 并不需要第九巡回法院推翻这一主张,并且"First Sale"该学说不是辩护,因为有争议的货物不是在美国制造的。 法院卓著 品质之王 因为那种情况"involved ’round trip’ importation,"意思是货物首先在美国制造,然后销往国外。 ID。在12118。 货物制造地的重要性在于,《版权法》假定不适用于在国外发生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有害影响也是如此。[1] ID。在12120。 这意味着,当这些副本在美国境外制作并首次出售时,它们并不是"lawfully made"根据该法案,"First Sale" doctrine to apply. ID。在12121-23。
这对于在海外生产商品并希望控制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分销渠道的制造商很有帮助,因为至少在第九巡回赛中,"First Sale"该学说不能作为针对侵犯其产品的行为的版权侵权主张的辩护。
作者:
(202)772-5328
和
(310)228-3731
[1] 法院没有说明这些副本是否"lawfully made"根据制造商品所在国家/地区的所有适用版权法。 如果他们的决定可能不同"lawfully made" abroad.